《名錄》屬職務作品,在完成兩年內(nèi),經(jīng)單位同意,才可交出版社出版。李兵未經(jīng)單位同意單獨交出版社出版是不妥的。
在機床研究所同意公開出版的前提下,李兵享有署名權(quán),其報酬由李兵與機床所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侵犯了復制權(quán)(出版權(quán))和發(fā)行權(qu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