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非出于訂立合同之目的而假訂立合同之名與他人磋商,然后突然中斷締約。
是指遲發(fā)遲到的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最新試題
簡述從給付義務的地位和作用?
簡述定形式的特征和應用范圍?
簡述惡意磋商?
簡述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的三個要件?
簡述承諾遲到?
簡述承諾的生效時間?
簡述合同條款的草擬?
簡述完全債權(quán)與不完全債權(quán)的異同?
簡述合同義務的概念?
簡述承諾的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