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項選擇

王某、張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資180萬元,于2012年8月成立綠園商貿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張某各出資40萬元,田某、朱某各出資50萬元;就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合伙協(xié)議未特別約定。

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業(yè)的名義,自京順公司訂購價值80萬元的節(jié)日禮品,準備在春節(jié)前轉銷給某單位。但對這一禮品訂購合同的簽訂,朱某提出異議。就此,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因對合伙企業(yè)來說,該合同標的額較大,故田某在簽約前應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異議不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簽約行為所產(chǎn)生的債務,王某無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就田某的簽約行為所產(chǎn)生的債務,朱某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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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定項選擇

張某、方某共同出資,分別設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開發(fā)某房地產(chǎn)項目的《合作協(xié)議一》,約定如下:“甲公司將丙公司10%的股權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在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萬元,尾款1000萬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從某國土部門購買A地塊土地使用權。如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丙公司未能獲得A地塊土地使用權致雙方合作失敗,乙公司有權終止協(xié)議。” 
《合作協(xié)議一》簽訂后,乙公司經(jīng)甲公司指示向張某、方某支付了4000萬元首付款。張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將丙公司的10%的股權過戶給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張某、方某未將前述4000萬元支付給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國土部門及時付款,A地塊土地使用權被收回掛牌賣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發(fā)函:“鑒于土地使用權已被國土部門收回,故我公司終止協(xié)議,請貴公司返還4000萬元。”甲公司當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權過戶到貴公司名下,貴公司無權終止協(xié)議,請貴公司依約支付1000萬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張某、方某與乙公司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二》,對繼續(xù)合作開發(fā)房地產(chǎn)項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約定:“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合作協(xié)議一》自動作廢。”丁公司經(jīng)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達了《承諾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擔4000萬元的返還義務。”乙公司對此未置可否。

關于丁公司的《承諾函》,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構成單方允諾 
B.構成保證 
C.構成并存的債務承擔 
D.構成免責的債務承擔

2.不定項選擇

B市的京發(fā)公司與T市的薊門公司簽訂了一份海鮮買賣合同,約定交貨地在T市,并同時約定“涉及本合同的爭議,提交S仲裁委員會仲裁。”京發(fā)公司收貨后,認為海鮮等級未達到合同約定,遂向S仲裁委員會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了該案。在仲裁規(guī)則確定的期限內,京發(fā)公司選定仲裁員李某作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員,薊門公司未選定仲裁員,雙方當事人也未共同選定第三名仲裁員,S仲裁委主任指定張某為本案仲裁庭仲裁員、劉某為本案首席仲裁員,李某、張某、劉某共同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開庭通知。 
開庭當日,薊門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說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并作出缺席裁決。在評議裁決結果時,李某和張某均認為薊門公司存在嚴重違約行為,合同應解除,而劉某認為合同不應解除,拒絕在裁決書上簽名。最終,裁決書上只有李某和張某的簽名。 
S仲裁委員會將裁決書向雙方當事人進行送達時,薊門公司拒絕簽收,后薊門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關于張某、方某與乙公司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二》,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有效 
B.無效 
C.可變更 
D.《合作協(xié)議一》被《合作協(xié)議二》取代

3.不定項選擇

張某、方某共同出資,分別設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開發(fā)某房地產(chǎn)項目的《合作協(xié)議一》,約定如下:“甲公司將丙公司10%的股權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在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萬元,尾款1000萬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從某國土部門購買A地塊土地使用權。如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丙公司未能獲得A地塊土地使用權致雙方合作失敗,乙公司有權終止協(xié)議。” 《合作協(xié)議一》簽訂后,乙公司經(jīng)甲公司指示向張某、方某支付了4000萬元首付款。張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將丙公司的10%的股權過戶給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張某、方某未將前述4000萬元支付給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國土部門及時付款,A地塊土地使用權被收回掛牌賣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發(fā)函:“鑒于土地使用權已被國土部門收回,故我公司終止協(xié)議,請貴公司返還4000萬元。”甲公司當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權過戶到貴公司名下,貴公司無權終止協(xié)議,請貴公司依約支付1000萬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張某、方某與乙公司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二》,對繼續(xù)合作開發(fā)房地產(chǎn)項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約定:“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合作協(xié)議一》自動作廢。”丁公司經(jīng)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達了《承諾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擔4000萬元的返還義務。”乙公司對此未置可否。

關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甲公司對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異議 
B.甲公司對乙公司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 
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構成違約 
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張不安抗辯權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

4.不定項選擇

張某、方某共同出資,分別設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開發(fā)某房地產(chǎn)項目的《合作協(xié)議一》,約定如下:"甲公司將丙公司10%的股權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在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萬元,尾款1000萬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從某國土部門購買A地塊土地使用權。如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丙公司未能獲得A地塊土地使用權致雙方合作失敗,乙公司有權終止協(xié)議。" 《合作協(xié)議一》簽訂后,乙公司經(jīng)甲公司指示向張某、方某支付了4000萬元首付款。張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將丙公司的10%的股權過戶給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張某、方某未將前述4000萬元支付給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國土部門及時付款,A地塊土地使用權被收回掛牌賣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發(fā)函:"鑒于土地使用權已被國土部門收回,故我公司終止協(xié)議,請貴公司返還4000萬元。"甲公司當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權過戶到貴公司名下,貴公司無權終止協(xié)議,請貴公司依約支付1000萬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張某、方某與乙公司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二》,對繼續(xù)合作開發(fā)房地產(chǎn)項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約定:"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合作協(xié)議一》自動作廢。"丁公司經(jīng)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達了《承諾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擔4000萬元的返還義務。"乙公司對此未置可否。

關于2013年5月1日張某、方某未將4000萬元支付給丙公司,應承擔的責任,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A.向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B.與甲公司一起向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C.向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D.向某國土部門承擔違約責任

5.不定項選擇

B市的京發(fā)公司與T市的薊門公司簽訂了一份海鮮買賣合同,約定交貨地在T市,并同時約定“涉及本合同的爭議,提交S仲裁委員會仲裁。”京發(fā)公司收貨后,認為海鮮等級未達到合同約定,遂向S仲裁委員會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了該案。在仲裁規(guī)則確定的期限內,京發(fā)公司選定仲裁員李某作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員,薊門公司未選定仲裁員,雙方當事人也未共同選定第三名仲裁員,S仲裁委主任指定張某為本案仲裁庭仲裁員、劉某為本案首席仲裁員,李某、張某、劉某共同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開庭通知。 
開庭當日,薊門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說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并作出缺席裁決。在評議裁決結果時,李某和張某均認為薊門公司存在嚴重違約行為,合同應解除,而劉某認為合同不應解除,拒絕在裁決書上簽名。最終,裁決書上只有李某和張某的簽名。 
S仲裁委員會將裁決書向雙方當事人進行送達時,薊門公司拒絕簽收,后薊門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關于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發(fā)函,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行使的是約定解除權 
B.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權 
C.有權要求返還4000萬元 
D.無權要求返還4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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