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我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出口一批貨物,貿易條件為CIF多倫多。B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開來不可撤銷信用證。證內規(guī)定:“裝運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時我出口商已經來不及按期裝船,并立即要求進口商將裝期延至5月15日。B公司來電稱:“同意展延裝期,并將信用證有效期順延一個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裝船,提單簽發(fā)日期為5月10日。A公司于5月15日將全套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的單據提交銀行辦理議付。

我銀行可否議付此套單據?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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