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shù)宗同種類債務,而債務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決定該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幾宗債務的現(xiàn)象.
所謂代為清償是指第三人以為債務人的意思而為清償.在第三人代為清償后,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的關系消滅.
是指按合同的約定實現(xiàn)債權目的的行為.
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合同擔保及其它權利義務也將隨同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而歸于消滅;返還負債字據(jù);后合同義務的承擔.
最新試題
特定承受
混同的效力
提存的概念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效力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
提存的效力
清償?shù)馁M用的負擔規(guī)則
代為清償?shù)某闪⒁?/p>
抵銷的效力
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