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8日,甲機械公司與乙融資租賃公司接洽融資租賃某型號數(shù)控機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與丙精密設(shè)備公司簽訂了購買1臺某型號數(shù)控機床的買賣合同。丁以乙的保證人身份在該買賣合同上簽字,但合同中并沒有保證條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簽訂保證合同。乙和丙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機床價格為1200萬元,乙在締約當日向丙支付首期價款400萬元,丙在收到首期價款后1個月內(nèi)將機床交付給甲,乙在機床交付之后的8個月內(nèi),每月向丙支付價款100萬元。
乙與丙簽訂買賣合同的當日,與甲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但該合同未就租賃期屆滿后租賃物所有權(quán)的歸屬作出約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約向甲交付了機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況下.以所有權(quán)人身份將該機床以市場價格出售給戊,戊不知甲只是機床承租人,收到機床后即付清約定價款。乙知悉上述情況后,以甲不是機床所有權(quán)人為由,主張甲戊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并主張自己仍為機床所有權(quán)人,要求戊返還機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連續(xù)3個月未支付機床價款300萬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價款共500萬元,乙認為丙無權(quán)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萬元價款,并拒絕支付任何款項。丙遂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予以拒絕,理由有二:第一,自己僅在買賣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既無具體的保證條款,亦無單獨的保證合同,因此保證關(guān)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證成立,因未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證,丙不應在人民法院執(zhí)行乙的財產(chǎn)之前要求自己承擔保證責任。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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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試題
乙公司拒絕向甲公司支付該醫(yī)療設(shè)備租金的做法能否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說明理由。
吳某是否有權(quán)要求乙公司返還110萬元房款并賠償損失?并說明理由。
甲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已經(jīng)生效?并說明理由。
王某與丁某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已經(jīng)生效?并說明理由。
甲公司能否解除與丁公司訂立的轉(zhuǎn)讓機床合同?并說明理由。
如果該房屋于2017年4月12日遭雷擊發(fā)生毀損,該房屋毀損的風險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方某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取得該挖掘機的所有權(quán)?
甲公司是否應當就其商品房銷售廣告中的虛假宣傳向王某承擔違約責任?并說明理由。
人民法院能否僅以出租人甲公司未取得該醫(yī)療設(shè)備的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并說明理由。
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500萬元墊資款能否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yōu)先受償?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