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令罪人選精米以供祭祀。秦漢時的一種刑罰﹐施于高級官員命婦及其后裔中的女子犯罪者。 2.秦、漢時女犯徒役三年的刑名。
秦漢時的一種徒刑。因最初為宗廟采薪而得名。鬼薪從事官府雜役、手工業(yè)生產(chǎn)勞動以及其它各種重體力勞動等。
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guān)控告他人,使無罪的人被判有罪,或使有輕罪的人被判重罪,告人者要按其所誣告他人的罪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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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中國古代法制史的表述,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秦朝行政管理體制中所稱的“三公”是指()
清代京城的滿人司法機構(gòu)是()
春秋時期,正式公布成文法的諸侯國有()
簡述夏、商的立法概況。
秦朝男子具有行事責任能力的標準身高達到()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宣布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
春秋時期,反對鄭國鑄刑書的人是()
秦朝民間相告分為()
將《刑名》篇分為《刑名》、《法例》兩篇,始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