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98年12月25日,乙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報案人王某稱:李某聯系一輛汽車,預購買報案人(貨主)收購的價值1萬余元的羽毛,并由該車運往外省。車行至某地時,司機以車壞不能開為由,令貨主將羽毛卸下,并在某旅館住宿。貨主次日醒來,發(fā)現價值1萬余元的貨物不翼而飛,買主李某及司機也不知去向。乙縣公安局在未找到李某的情況下,按車牌號找到了該車車主萬某。1998年1月10日,乙縣公安局以涉嫌結伙盜竊為由,作出1998年第19號收容審查決定,將萬某收容審查,同時扣押萬某的汽車及隨身攜帶的4500元人民幣。1998年2月5日,乙縣公安局又以追繳賠款為由索取了萬某家屬人民幣4000元,并將萬某解除收容審查,但貨車仍然扣押。萬某不服乙縣公安局對其作出的收容審查和扣押財產的決定,于1998年2月15日向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甲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乙縣公安局應訴,乙縣公安局認為甲縣法院受理此案系超越管轄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甲縣人民法院對此案是否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