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某皮件廠于某年從國外購進一臺設備,進入車間廠房后一直沒有使用。次年2月11日,該廠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保險綜合險,其中該引進設備作為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93500元保險。5月31日,一名職工在噴漆時不小心,由一枚小小的煙蒂,釀成一揚大火。該廠認為,既然在投保財產保險綜合險時,該設備按賬面原值確定的保險金額,而該設備在遭受火災后恐已無法修復,即便能夠修復費用也將接近超過修復后的價值,應按推定全損處理。保險公司應按93500元予以賠償。保險公司邀請了幾名專家、會同該廠的技術人員及財會人員共同對該受損設備進行了全面徹底的技術鑒定,結果發(fā)現(xiàn),該設備內部的一些部件的損壞并不嚴重,利用國內市場上出售的相應部件可以更換或修復,修復后其性能不會低于原產品,且費用只需要5610元。據此,保險公司不同意按全損處理,而只賠付5610元修復費。該廠不同意保險公司的做法,認為此設備的購置價為93,500元,且按此價投保財產保險綜合險,保險公司不按損失程度進行賠償。如何體現(xiàn)對被保險人的損失實施補償呢?請分析保險公司的處理方法正確嗎?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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