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原告劉甲(女21歲)與被告邵乙(男20歲)1995年相識。1997年4月,兩人發(fā)生性
關系,生一女孩,兩人協(xié)商孩子由劉甲撫養(yǎng)。2002年2月,因女孩生病,花費甚多,原、
被告發(fā)生爭執(zhí)。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撫養(yǎng)孩子的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有法律根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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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中,非婚生子女可通過認領和準正的方式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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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請求法院撤銷其婚姻的訴訟時效期限與我國民法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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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簽立婚約的男女雙方,如都具備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其婚約可承認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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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婚姻終止的法定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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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的原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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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強是王遠的堂兄,王麗是王遠的姨表妹,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王強和王麗是可以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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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xiàn)行《收養(yǎng)法》規(guī)定的送養(yǎng)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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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不都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一般都是親屬。
題型:判斷題
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后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chǎn),除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題型:判斷題
姻親包括()
題型:多項選擇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