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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非法生產(chǎn)、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構(gòu)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明知他人非法生產(chǎn)、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而為其提供或者提供生產(chǎn)技術(shù)、卷煙配方的,應當按照主犯追究刑事責任
辦理非法生產(chǎn)、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對偽劣煙草專賣品鑒定的,只能委托國務院產(chǎn)品質(zhì)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zhì)量檢測機構(gòu)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非法生產(chǎn)、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稱“卷煙輔料”是指()。
以下屬于非法經(jīng)營罪共犯的有()。
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不能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為非法生產(chǎn)、銷售煙草專賣品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或倉儲、郵寄等便利條件,以共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
查獲的未銷售的偽劣卷煙、雪茄煙,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非法生產(chǎn)、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稱“煙草專用機械”,是指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煙草專用機械名錄所公布的,在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的生產(chǎn)加工過程中,能夠完成一項或者多項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獨立操作的機械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