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8日,張甲駕駛津EA9120貨車行駛至乙市丙區(qū)機場高速公路上與丁二駕駛車牌號為京B68334的客車相撞,客車翻滾致車內乘客辛三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貨車司機張甲負全部責任,辛三不負事故責任。
經查,津EA9120號牌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貨車并非肇事貨車,該號牌登記貨車的所有人系安福汽車運輸公司(以下簡稱“安福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H省X市。實際所有人系被告李四,該貨車在安福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福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H省Z市,安福保險公司不知套牌之事。套牌使用津EA9120號牌的肇事貨車實際所有人為被告王五,張甲系王五雇傭的司機。張甲、李四和王五均為H省L縣老鄉(xiāng)。李四同意王五套牌且向其收取套牌費。
發(fā)生事故的號牌為京B68334客車的權屬登記所在地是乙市D區(qū),其登記所有人是北京路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通公司”),丁二是路通公司的駕駛員。2011年6月1日,健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健安保險公司”)與路通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被保險車輛的車牌號為京B68334,保險期間自2011年6月5日0時起至2012年6月4日24時止。
事故發(fā)生后,健安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路通公司賠償車輛受損保險金8.3萬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健安保險公司于2012年10月訴至乙市D區(qū)法院,請求判令王五和相關利害關系人賠償8.3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訴訟過程中王五委托銀雷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
辛三因賠償協(xié)商無果,委托銀雷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作為代理人,于2012年1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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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對鄭某可以主張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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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戊丁之間的協(xié)議性質是什么?丁是否可以對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是否可以對抵押人主張抵押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