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合作投資開發(fā)一房地產(chǎn)項目,雙方各出資1000萬元,經(jīng)營收益各按50%分成。到項目建成時投資正好用完,銷售費用也已預提。項目的總建筑面積10000㎡,售價3000元/㎡,銷售稅費率為售價的7%。銷售過程中,乙拿出一套建筑面積100㎡的房屋送給朋友,向甲提出先掛賬,雙方結算時再作處理。該項目在短期內(nèi)銷售完成,實際銷售費用與預提的銷售費用相符,實際回收價款2762.1萬元。甲提出本應雙方各分得1381.05萬元,現(xiàn)因乙拿走一套價值30萬元的房屋,故乙實得1351.05萬元;乙則認為該套房屋的成本為25萬元,故只應從自己的應得收人中扣除12.5萬元,自己應分得1368.55萬元。
若不考慮所得稅因素,誰的分配方案合理?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