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上市公司。2×16年9月,甲公司董事會審議同意以3000萬元的價格收購乙公司70%股權的議案。2×16年9月15日,甲公司與乙公司原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以2×16年8月31日為股權收購基準日,上市公司有權享有乙公司于基準日之后的利潤,并承擔相應的虧損,同時約定如果乙公司2×16年8月31日至9月30日的實際凈損益與股權收購基準日雙方均認可的預計凈損益嚴重不符(波動大于20%),雙方將相應調整購買對價。9月30日,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并已獲得相關部門審批,股權轉讓款項于同日以銀行存款支付。
乙公司董事會也于9月30日進行改選,改選后,甲公司派駐的董事占乙公司董事會多數(shù)席位,取得對乙公司的控制權。
此外,由于乙公司2×16年8月31日至9月30日的實際凈損益與預計凈損益并無重大差異,無須調整對價。甲、乙公司合并前無關聯(lián)關系,不考慮其他因素影響。甲公司收購乙公司的購買日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