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甲公司于2004年2月簽訂合同,約定王某以40萬元向甲公司購買1輛客車,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nèi)支付30萬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約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該車所有權仍屬甲公司。王某未經(jīng)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購買,房產(chǎn)證登記所有人為王某)向乙銀行抵押借款30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王某將30萬元借款支付給甲公司后購回客車。王某請張某負責跟車經(jīng)營,并商定張某按年終純收人的5%提成,經(jīng)營中發(fā)生的一切風險責任由王某承擔。
2005年6月,該車營運途中和一貨車相撞,車內(nèi)乘客李某受重傷,經(jīng)救治無效死亡。客車因嚴重受損被送往丁廠修理,需付費3萬元。經(jīng)有關部門認定,貨車駕駛員唐某違章駕駛,應對該交通事故負全責。后王某以事故責任在貨車方為由拒付修理費,丁廠則拒絕交車。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還,乙銀行申請法院對該客車采取財產(chǎn)保全措施,并請求對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權。
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購買1000臺A型微波爐的合同,約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辦理托運手續(xù),貨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辦理了托運手續(xù),但裝貨時多裝了50臺B型微波爐。
甲公司于3月13日與丙公司簽訂合同,將處于運輸途中的前述合同項下的1000臺A型微波爐轉賣給丙公司,約定貨物質量檢驗期為貨到后10天內(nèi)。
3月15日,上述貨物在運輸途中突遇山洪爆發(fā),致使100臺A型微波爐受損報廢。
3月20日貨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貨物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拒付貨款,并要求退貨。
顧客張三從丙公司處購買了一臺B型微波爐,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微波爐發(fā)生爆炸,致張三右臂受傷,花去醫(yī)藥費1200元。
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購買1000臺A型微波爐的合同,約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辦理托運手續(xù),貨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辦理了托運手續(xù),但裝貨時多裝了50臺B型微波爐。
甲公司于3月13日與丙公司簽訂合同,將處于運輸途中的前述合同項下的1000臺A型微波爐轉賣給丙公司,約定貨物質量檢驗期為貨到后10天內(nèi)。
3月15日,上述貨物在運輸途中突遇山洪爆發(fā),致使100臺A型微波爐受損報廢。
3月20日貨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貨物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拒付貨款,并要求退貨。
顧客張三從丙公司處購買了一臺B型微波爐,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微波爐發(fā)生爆炸,致張三右臂受傷,花去醫(yī)藥費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