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王某與甲公司于2004年2月簽訂合同,約定王某以40萬元向甲公司購買1輛客車,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nèi)支付30萬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約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該車所有權仍屬甲公司。王某未經(jīng)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購買,房產(chǎn)證登記所有人為王某)向乙銀行抵押借款30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王某將30萬元借款支付給甲公司后購回客車。王某請張某負責跟車經(jīng)營,并商定張某按年終純收人的5%提成,經(jīng)營中發(fā)生的一切風險責任由王某承擔。
2005年6月,該車營運途中和一貨車相撞,車內(nèi)乘客李某受重傷,經(jīng)救治無效死亡。客車因嚴重受損被送往丁廠修理,需付費3萬元。經(jīng)有關部門認定,貨車駕駛員唐某違章駕駛,應對該交通事故負全責。后王某以事故責任在貨車方為由拒付修理費,丁廠則拒絕交車。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還,乙銀行申請法院對該客車采取財產(chǎn)保全措施,并請求對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權。

王某和張某之間是否成立合伙關系?為什么?

答案: 不成立合伙關系,因王某聘請張某屬于雇傭關系,王某既未出資,也不承擔風險,不符合合伙關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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