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之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
(1)對要約人的拘束力:不可隨意撤銷.變更要約;(2)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獲得承諾的資格,即承諾適格。
最新試題
簡述從給付義務的地位和作用?
簡述合同義務的概念?
簡述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簡述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的三個要件?
簡述有形財產?
簡述免責條款的特別解釋原則?
簡述完全債權與不完全債權的異同?
簡述實體條款和程序條款?
簡述合同條款的概念和種類?
簡述承諾遲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