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非出于訂立合同之目的而假訂立合同之名與他人磋商,然后突然中斷締約。
是指遲發(fā)遲到的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最新試題
簡述承諾遲到?
簡述附隨義務的地位和作用?
簡述要約的失效?
簡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簡述實體條款和程序條款?
簡述免責條款的特別解釋原則?
簡述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簡述惡意磋商?
簡述要約的有效要件?
簡述有責條款和免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