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國民起訴與孫小麗離婚,原告谷國民(男)訴稱,我與孫小麗婚后初期感情很好,自從生了孩子以后,關系開始惡化,主要是因為她不關心我與前妻生的女兒,且經(jīng)常借故回娘家居住。1995年10月我曾起訴離婚,經(jīng)調解撤訴后,關系沒有改善。今年她又與我大女兒產(chǎn)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F(xiàn)我起訴離婚,離婚后我們的小女兒由孫小麗撫養(yǎng),我每月給付撫育費70元。各自的婚前財產(chǎn)歸各人所有,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因交建房集資款所借債務10000元可由我償還,另有4400元債務應共同償還。
被告孫小麗辯稱,我們婚后因家庭瑣事經(jīng)常爭吵。谷國民對我不信任,有事不與我協(xié)商,私自將他與前妻所生的女兒變更給自己撫養(yǎng)。平時他對我們的小女兒非常粗暴,我很有意見?,F(xiàn)我同意離婚,小女兒可由我撫養(yǎng),谷國民每月給付撫育費70元。谷國民所欠債務我都不知道,不同意承擔。離婚后我回我母親家居住,現(xiàn)住房由谷國民居住,但該房是交了建房集資款才分到的,所以我要他給我經(jīng)濟補償。審理中,雙方就子女撫養(yǎng)和共同財產(chǎn)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關于債務問題,雙方各持己見。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雙方現(xiàn)有債務共計人民幣14400元,其中10000元系谷國民交集資建房款所欠。坐落于X市X區(qū)的4號樓441號兩居室一套系谷國民單位所分,雙方交集資建房款人民幣10000元。另外4400元債務系谷國民未和孫小麗協(xié)商,從親友處所借,用于和他人合伙經(jīng)營飯店,此事刊、小麗不知。法院認為,谷國民與刊、小麗雖系自主結婚,但在共同生活期間缺乏相互理解、溝通。夫妻感情已破裂?,F(xiàn)雙方同意離婚,法院準許。審理中雙方就子女撫養(yǎng)達成協(xié)議,法院不持異議?;楹蠊餐敭a(chǎn)應本著方便雙方生活及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分割。所欠債務中人民幣10000元系交建房集資款所借,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雙方同意婚后住房由谷國民居住,故谷國民自愿由自己償還此項債務,法院不持異議。另外4400元債務屬于谷國民個人債務,由谷國民個人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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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是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chǎn)生的親屬,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夫妻間一方單獨以他方違反忠實義務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無效的原因包括()
姻親包括()
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能在結婚后一年內提出。
在我國,如女方懷孕后流產(chǎn),人民法院認為她的身體狀況各方面許可,可以受理男方的離婚要求。
導致婚姻終止的法定原因有()
當事人請求法院撤銷其婚姻的訴訟時效期限與我國民法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相同。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婚姻制度,男女凡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一律都不是非法同居關系,也不受法律調控,屬道德調整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