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論述確定管轄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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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答題

原告:某商場 被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告某商場與案外人某開發(fā)公司經(jīng)營部于1998年初,前往福建省石獅市購買各種牌號的舊進口彩電90臺,而后私自運至某商場。在銷售過程中,消費者以質量低價格高為由向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區(qū)工商局經(jīng)調查核實后,將尚未出售的26臺彩電封存。
1998年5月4日,區(qū)工商管理局對某商場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沒收非法所得及26臺舊進口彩電。某商場對處罰不服,向市工商管理局申請復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jīng)審查后,認為某商場私自銷售舊進口彩色電視機違反了有關規(guī)定,應予處罰;但考慮到某商場由于進貨中曾經(jīng)有關部門核準,某商品質量問題也不應由某商場全部承擔,故變更處罰決定,除沒收某商場的非法所得外,余下的26臺舊進口彩電由有關部門強制收購處理。
某商場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復議決定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審理過程中,某商場的委托代理人認為,如維持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對本商場無論是經(jīng)濟及社會聲譽方面均會帶來不利影響。故請求法院進行調解,對行政機關做些工作,建議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人民法院能否接受該調解請求?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