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之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
(1)對要約人的拘束力:不可隨意撤銷.變更要約; (2)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獲得承諾的資格,即承諾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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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體系解釋原則?
簡述解決爭議的方法?
簡述合同解釋的概念和原則?
簡述締約過失責任的特點?
簡述要約的概念?
簡述承諾的概念?
簡述完全債權(quán)與不完全債權(quán)的異同?
簡述要約的失效?
簡述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qū)別?
簡述要約的有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