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8日,甲機械公司與乙融資租賃公司接洽融資租賃某型號數(shù)控機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與丙精密設備公司簽訂了購買1臺某型號數(shù)控機床的買賣合同。丁以乙的保證人身份在該買賣合同上簽字,但合同中并沒有保證條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簽訂保證合同。乙和丙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機床價格為1200萬元,乙在締約當日向丙支付首期價款400萬元,丙在收到首期價款后1個月內將機床交付給甲,乙在機床交付之后的8個月內,每月向丙支付價款100萬元。
乙與丙簽訂買賣合同的當日,與甲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但該合同未就租賃期屆滿后租賃物所有權的歸屬作出約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約向甲交付了機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況下.以所有權人身份將該機床以市場價格出售給戊,戊不知甲只是機床承租人,收到機床后即付清約定價款。乙知悉上述情況后,以甲不是機床所有權人為由,主張甲戊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并主張自己仍為機床所有權人,要求戊返還機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連續(xù)3個月未支付機床價款300萬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價款共500萬元,乙認為丙無權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萬元價款,并拒絕支付任何款項。丙遂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予以拒絕,理由有二:第一,自己僅在買賣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既無具體的保證條款,亦無單獨的保證合同,因此保證關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證成立,因未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證,丙不應在人民法院執(zhí)行乙的財產(chǎn)之前要求自己承擔保證責任。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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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提出乙銀行應先實現(xiàn)抵押權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吳某是否有權要求乙公司返還110萬元房款并賠償損失?并說明理由。
吳某是否有權解除與乙公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說明理由。
小王從何時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甲公司與丁銀行簽訂的抵押合同何時生效?丁銀行的抵押權何時設立?
丁某是否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當乙公司和戊公司均未向甲公司履行到期債務時,如果當事人對擔保責任的承擔順序事先未約定,甲公司能否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就全部10萬元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如果丙公司承擔了擔保責任,能否向丁公司進行追償?并分別說明理由。
在王某死亡之前,王某是否已經(jīng)取得了該挖掘機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由甲公司擔保的乙公司所欠丁公司1億元土地轉讓金能否從景明寫字樓拍賣所得價款中全額優(yōu)先受償?并說明理由。
人民法院能否僅以出租人甲公司未取得該醫(yī)療設備的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