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7年1月,甲不慎遺失其手袋,內有其名貴玉鐲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內的名片所示積極尋找失主,與甲取得了聯(lián)系,將玉鐲歸還給了甲。
2007年5月,甲與丙結婚。甲、丙合計開設一家茶館,茶館辦理工商登記注明的開辦人為甲。因急需資金,甲持玉鐲到信達典當行典當,經商議,玉鐲出典,獲資金8萬元,約定3個月后贖回。
因缺乏經驗,茶館慘淡經營,終致難以為繼,2008年8月甲、丙決定關閉茶館。此時茶館對外負債2萬元。
同年9月,甲、丙自覺緣分已盡,協(xié)議離婚。

甲將玉鐲典給典當行,形成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若3個月后甲未去贖回玉鐲,將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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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答題

A房地產公司(下稱A公司)與B建筑公司(下稱B公司)達成一項協(xié)議,由B公司為A公司承建一棟商品房。合同約定,標的總額6000萬元,8個月交工,任何一方違約,按合同總標的額20%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為籌集工程建設資金,A公司用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向甲銀行貸款3000萬元,乙公司為此筆貸款承擔保證責任,但對保證方式未作約定。
B公司未經A公司同意,將部分施工任務交給丙建筑公司施工,該公司由張、李、王三人合伙出資組成。施工中,工人劉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磚頭,將路過工地的行人陳某砸成重傷,花去醫(yī)藥費5000元。
A公司在施工開始后即進行商品房預售。丁某購買了1號樓101號房屋,預交了5萬元房款,約定該筆款項作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與汪某簽訂了一份合同,將上述房屋賣給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將該房的產權證辦理給了汪某。汪某不知該房已經賣給丁某的事實。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現(xiàn)皮膚瘙癢、流淚、頭暈目眩等不適。經檢測,發(fā)現(xiàn)室內甲醛等化學指標嚴重超標。但購房合同中未對化學指標作明確約定。
因A公司不能償還甲銀行貸款,甲銀行欲對A公司開發(fā)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權。

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對A公司提出什么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