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關資料如下:
(1)2016年10月12日,經(jīng)與丙公司協(xié)商,甲公司以一項非專利技術和對丁公司股權投資(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換人丙公司持有的對戊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甲公司非專利技術的原價為1200萬元,已攤銷200萬元,已計提減值準備100元,公允價值為1000萬元,增值稅為60萬元;對丁公司股權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均為400萬元。其中,成本為350萬元,公允價值變動為50萬元。甲公司換人的對戊公司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
丙公司對戊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1100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公允價值為1200萬元。丙公司另以銀行存款向甲公司支付補價260萬元(其中公允價值差額為200萬元,增值稅60萬元)。
(2)2016年12月13日,甲公司獲悉乙公司發(fā)生財務困難,對向乙公司銷售商品產生的應收款項2340萬元計提壞賬準備234萬元,此前未對該款項計提壞賬準備。
(3)2017年1月1日,考慮到乙公司近期可能難以按時償還前欠貨款2340萬元,經(jīng)協(xié)商,甲公司同意免去乙公司400萬元債務,剩余款項應在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同時約定,乙公司如果截至5月31日經(jīng)營狀況好轉,現(xiàn)金流量比較充裕,應再償還甲公司200萬元。當日,乙公司估計截至5月31日經(jīng)營狀況好轉的可能性為60%。
(4)2017年5月31日,乙公司經(jīng)營狀況好轉,現(xiàn)金流量較為充裕,按約定償還了對甲公司的重組債務。
假定有關交易均具有商業(yè)實質,不考慮所得稅等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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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甲公司債務重組過程中應確認的損益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計算乙公司2016年1月31日債務重組中應計入營業(yè)外收入的金額。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基本確定導致經(jīng)濟利益流入企業(yè)的或有應收金額的,應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
判斷丙公司和乙公司該項交易是否屬于債務重組并說明理由,編制丙公司的相關會計分錄。
計算乙公司重組后應付賬款的賬面價值和重組損益,并編制乙公司有關業(yè)務的會計分錄。
以現(xiàn)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收到的現(xiàn)金大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yè)外收入。
若甲公司2016年度盈利,計算2016年年末甲公司對丁銀行的貸款業(yè)務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確認財務費用的金額,并編制年末與利息有關的會計分錄。
計算甲公司寫字樓在2017年應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債務重組日不應確認或有應付金額,待實際發(fā)生時計入營業(yè)外支出
判斷甲公司和丙公司的交易是否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并說明理由,編制甲公司相關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