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9年10月,北京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簽訂了購買100臺彩電的合同。深圳公司先提供50臺彩電后,北京公司檢驗認定質(zhì)量不合格予以退貨,但50臺彩電貨款已付。深圳公司自知本公司提供合乎要求的產(chǎn)品已屬于不可能,就向北京的公司提議,邀請青島某公司供貨,貨款由北京公司匯付青島公司賬戶。 北京公司與青島公司均表示沒有異議,雙方雖然曾經(jīng)約定以書面形式確定,但雙方終未簽訂書面合同。3個月后,青島公司如期完成供貨,質(zhì)量經(jīng)過北京公司檢驗合格并收貨。但北京公司將貨款匯付青島公司指定的賬戶時,扣除了支付給深圳公司的50臺不合格彩電的貨款。青島公司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該部分貨款。北京公司的律師辯稱:該公司與青島公司沒有書面合同關系,訂購彩電合同是與深圳公司簽訂的,只是代深圳公司支付貨款,因此,有權減除支付給深圳公司的貨物的價款。青島公司律師認為,北京公司、深圳公司、青島公司三方在深圳公司供貨有困難時,約定由青島公司履行供貨義務,這一約定與北京公司與深圳公司的前合同沒有關系,雖然這一約定未以書面形式確定,但青島公司如期完成供貨,而且北京公司也已驗收。因此,北京公司應該按約定付足貸款。北京公司與深圳公司關于前50臺彩電的債務與青島公司無關,北京公司私扣貸款是違約的。北京公司與青島公司之間沒有按照約定的書面形式簽訂合同,他們之間的合同關系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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