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某房地產(chǎn)公司計劃在北京開發(fā)某住宅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形式,有A、B、C、D、E、F6家施工單位領(lǐng)取了招標文件,本工程招標文件規(guī)定:2010年10月20日下午17:30為投標文件接收終止時間。在提交投標文件的同時,須投標單位提供投標保證金20萬元。在2010年10月20日,A、B、C、D、F5家投標單位在下午17:30前將投標文件送達,E單位在次日上午8:00送達。各單位均按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提供了投標保證金。在10月20日上午10:25時,B單位向招標人遞交了一份投標價格下降5%的書面說明。開標時,由招標人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并宣讀了A、B、C、D、F承包商的名稱、投標價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內(nèi)容。在開標過程中,招標人發(fā)現(xiàn)C單位的標袋密封處僅有投標單位公章,沒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評標委員會委員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共由4人組成,其中招標人代表2人,經(jīng)濟專家1人,技術(shù)專家1人。招標人委托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經(jīng)過綜合評定,評標委員會確定A單位為中標單位。

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何不妥之處?請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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