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某市南關區(qū)岳陽稅務征管所肖某、李某和陳某在對市造紙閥門廠進行稅務檢查時,認為該廠偷逃稅款,遂將其會計賬簿帶回所內查驗。經查,認定其偷逃稅3萬元,即責令限期繳納并處罰款6萬元。該廠不服,申請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在該廠拒不履行期間,稅務局扣押了其生產設備,致其停產5個月,日常開支3.6萬元,損失可得利潤8.2萬元,并會同公安局將其法定代表人梁某行政拘留15日。該廠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此間,該廠并人華偉紙業(yè)有限公司。行政相對人可通過哪幾種方式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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