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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zhuǎn)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chǎn)的占有,將該財產(chǎn)作為債權(quán)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chǎn)()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債權(quán)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的擔保是可撤銷的。
根據(jù)《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有關(guān)規(guī)定,擔保合同未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混合擔保中,擔保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關(guān)于合同的效力,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王五向李四借入款項50萬元,張三與李四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一年。保證范圍約定為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到期后王五未還款,李四保證期間起訴張三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連帶清償本金及利息、訴訟費。法院可能:()
張三與李四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張三為李四對王五的債權(quán)提供保證擔保,但在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一般保證中,債權(quán)人在保證期間內(nèi),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王五向李四借入款項50萬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張三與李四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一年。借款到期后王五未還款,李四于2019年5月7日起訴張三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下列關(guān)于張三的答辯意見可能獲得法院支持的是:()
王五向李四借入款項50萬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張三與李四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一年。借款到期后王五未還款,李四于2018年8月1日向張三發(fā)出催告函,要求張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張三未予理睬。2019年5月7日起訴張三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下列說法正確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