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簡答題】

2013年10月,甲企業(yè)接到一份服裝加工的訂單,由于資金不足,甲企業(yè)與提供原材料的乙公司簽訂合同,以本企業(yè)所有的一輛奔馳轎車(價值80萬元)作抵押,為應付的50萬元原材料貨款提供擔保。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甲企業(yè)到期不能支付貨款,則該奔馳車歸乙公司所有。由于雙方是多年合作關系,簽訂抵押合同后沒有辦理抵押登記。
2013年11月,甲企業(yè)為購買加工設備,又以該奔馳轎車作質押向丙公司提供擔保,雙方簽訂了質押合同并移交了該奔馳車。在質押期間,丙公司的工作人員開著質押的奔馳車辦理公務時與他人相撞,汽車受損被送到丁修理廠修理,共花費修理費3000元。汽車修好后,丙公司派人去提車。丁修理廠收取修理費后,要求丙公司把以前所欠的1萬元汽車維修費還清,遭到丙公司的拒絕,于是丁修理廠以行使留置權為名義拒絕交車。
要求:根據(jù)以上事實并結合法律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丁修理廠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權?并說明理由。

答案:丁修理廠可以行使留置權。根據(jù)規(guī)定,留置權的成立條件是:①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②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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