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某機構投資者對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進行調研時,發(fā)現(xiàn)A公司如下信息:
(1)甲為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B公司持有A公司34%的股份。甲擔任A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7日,經董事會決議(甲回避表決),A公司為B公司向C銀行借款40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發(fā)布公告予以披露。2010年3月1日,C銀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還,要求A公司承擔保證責任。A公司為此向C銀行支付了4000萬元借款本息。
(2)乙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末期間連續(xù)買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達到3%。A公司為B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乙于2010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要求甲賠償A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造成的損失。甲則辯稱:乙在起訴前未向公司監(jiān)事會提出書面請求,故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的起訴。
(3)2010年3月10日,A公司公告擬于4月1日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董事會推薦了3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其中,候選人丙為B公司財務主管,候選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1%的股份。
(4)2010年3月24日,乙向A公司董事會書面提出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要求罷免甲的董事職務。A公司董事會當即拒絕將該臨時提案列為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事項。3月25日,乙聯(lián)合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8%的股東張某,共同公告擬于4月1日在同一地點召開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4月1日,A公司的兩個“股東大會”在同一酒店同時召開。出席“年度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A公司股份總額為35%;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A公司股份總額為40%。后者通過了對甲的董事罷免案,并選舉乙為A公司董事。
(5)2010年4月21日,B公司與乙達成股權轉讓協(xié)議。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乙聯(lián)合公布了該協(xié)議內容:B公司將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轉讓給乙,轉讓后B公司仍持有A公司7%的股份;同時,乙向A公司全體股東發(fā)出要約,擬另行收購A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4%。隨后,甲辭職,乙被股東大會選舉為董事。
(6)2010年6月3日,A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決定購買乙控制的C公司100%的股權,該交易金額達到A公司資產總額的25%。2010年12月6日,A公司董事會又通過決議,決定購買乙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權,該交易金額達到A公司資產總額的20%。上述兩項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營業(yè)務轉換為汽車零配件生產。
(7)在上述兩項股權交易公告前,A公司的股價均出現(xiàn)了異常波動。經調查發(fā)現(xiàn):乙借用他人賬戶,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日期間大量買入A公司的股票;董事戊于12月6日董事會開會期間,電話委托買人A公司股票1萬股;A公司秘書庚在電梯中聽到公司高管議論公司重組事宜后,于12月3日買入公司股票2000股。因受市場環(huán)境影響,上述人員買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獲利,其中,乙賬面虧損達3億元;戊賬面虧損2萬元;庚已賣出股票,虧損2000元。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2010年3月24日,乙提出的臨時提案是否應被列為A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事項?2010年4月1日,乙與股東張某共同召集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是否合法?并分別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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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某機構投資者對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進行調研時,發(fā)現(xiàn)A公司如下信息:
(1)甲為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B公司持有A公司34%的股份。甲擔任A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7日,經董事會決議(甲回避表決),A公司為B公司向C銀行借款40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發(fā)布公告予以披露。2010年3月1日,C銀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還,要求A公司承擔保證責任。A公司為此向C銀行支付了4000萬元借款本息。
(2)乙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末期間連續(xù)買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達到3%。A公司為B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乙于2010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要求甲賠償A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造成的損失。甲則辯稱:乙在起訴前未向公司監(jiān)事會提出書面請求,故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的起訴。
(3)2010年3月10日,A公司公告擬于4月1日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董事會推薦了3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其中,候選人丙為B公司財務主管,候選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1%的股份。
(4)2010年3月24日,乙向A公司董事會書面提出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要求罷免甲的董事職務。A公司董事會當即拒絕將該臨時提案列為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事項。3月25日,乙聯(lián)合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8%的股東張某,共同公告擬于4月1日在同一地點召開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4月1日,A公司的兩個“股東大會”在同一酒店同時召開。出席“年度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A公司股份總額為35%;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A公司股份總額為40%。后者通過了對甲的董事罷免案,并選舉乙為A公司董事。
(5)2010年4月21日,B公司與乙達成股權轉讓協(xié)議。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乙聯(lián)合公布了該協(xié)議內容:B公司將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轉讓給乙,轉讓后B公司仍持有A公司7%的股份;同時,乙向A公司全體股東發(fā)出要約,擬另行收購A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4%。隨后,甲辭職,乙被股東大會選舉為董事。
(6)2010年6月3日,A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決定購買乙控制的C公司100%的股權,該交易金額達到A公司資產總額的25%。2010年12月6日,A公司董事會又通過決議,決定購買乙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權,該交易金額達到A公司資產總額的20%。上述兩項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營業(yè)務轉換為汽車零配件生產。
(7)在上述兩項股權交易公告前,A公司的股價均出現(xiàn)了異常波動。經調查發(fā)現(xiàn):乙借用他人賬戶,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日期間大量買入A公司的股票;董事戊于12月6日董事會開會期間,電話委托買人A公司股票1萬股;A公司秘書庚在電梯中聽到公司高管議論公司重組事宜后,于12月3日買入公司股票2000股。因受市場環(huán)境影響,上述人員買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獲利,其中,乙賬面虧損達3億元;戊賬面虧損2萬元;庚已賣出股票,虧損2000元。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丙、丁是否符合A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并分別說明理由。
2.問答題

某機構投資者對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進行調研時,發(fā)現(xiàn)A公司如下信息:
(1)甲為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B公司持有A公司34%的股份。甲擔任A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7日,經董事會決議(甲回避表決),A公司為B公司向C銀行借款40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發(fā)布公告予以披露。2010年3月1日,C銀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還,要求A公司承擔保證責任。A公司為此向C銀行支付了4000萬元借款本息。
(2)乙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末期間連續(xù)買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達到3%。A公司為B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乙于2010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要求甲賠償A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造成的損失。甲則辯稱:乙在起訴前未向公司監(jiān)事會提出書面請求,故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的起訴。
(3)2010年3月10日,A公司公告擬于4月1日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董事會推薦了3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其中,候選人丙為B公司財務主管,候選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1%的股份。
(4)2010年3月24日,乙向A公司董事會書面提出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要求罷免甲的董事職務。A公司董事會當即拒絕將該臨時提案列為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事項。3月25日,乙聯(lián)合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8%的股東張某,共同公告擬于4月1日在同一地點召開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4月1日,A公司的兩個“股東大會”在同一酒店同時召開。出席“年度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A公司股份總額為35%;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A公司股份總額為40%。后者通過了對甲的董事罷免案,并選舉乙為A公司董事。
(5)2010年4月21日,B公司與乙達成股權轉讓協(xié)議。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乙聯(lián)合公布了該協(xié)議內容:B公司將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轉讓給乙,轉讓后B公司仍持有A公司7%的股份;同時,乙向A公司全體股東發(fā)出要約,擬另行收購A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4%。隨后,甲辭職,乙被股東大會選舉為董事。
(6)2010年6月3日,A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決定購買乙控制的C公司100%的股權,該交易金額達到A公司資產總額的25%。2010年12月6日,A公司董事會又通過決議,決定購買乙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權,該交易金額達到A公司資產總額的20%。上述兩項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營業(yè)務轉換為汽車零配件生產。
(7)在上述兩項股權交易公告前,A公司的股價均出現(xiàn)了異常波動。經調查發(fā)現(xiàn):乙借用他人賬戶,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日期間大量買入A公司的股票;董事戊于12月6日董事會開會期間,電話委托買人A公司股票1萬股;A公司秘書庚在電梯中聽到公司高管議論公司重組事宜后,于12月3日買入公司股票2000股。因受市場環(huán)境影響,上述人員買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獲利,其中,乙賬面虧損達3億元;戊賬面虧損2萬元;庚已賣出股票,虧損2000元。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乙是否具備對甲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甲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起訴的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3.問答題

某機構投資者對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進行調研時,發(fā)現(xiàn)A公司如下信息:
(1)甲為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B公司持有A公司34%的股份。甲擔任A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7日,經董事會決議(甲回避表決),A公司為B公司向C銀行借款40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發(fā)布公告予以披露。2010年3月1日,C銀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還,要求A公司承擔保證責任。A公司為此向C銀行支付了4000萬元借款本息。
(2)乙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末期間連續(xù)買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達到3%。A公司為B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乙于2010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要求甲賠償A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造成的損失。甲則辯稱:乙在起訴前未向公司監(jiān)事會提出書面請求,故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的起訴。
(3)2010年3月10日,A公司公告擬于4月1日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董事會推薦了3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其中,候選人丙為B公司財務主管,候選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1%的股份。
(4)2010年3月24日,乙向A公司董事會書面提出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要求罷免甲的董事職務。A公司董事會當即拒絕將該臨時提案列為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事項。3月25日,乙聯(lián)合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8%的股東張某,共同公告擬于4月1日在同一地點召開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4月1日,A公司的兩個“股東大會”在同一酒店同時召開。出席“年度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A公司股份總額為35%;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A公司股份總額為40%。后者通過了對甲的董事罷免案,并選舉乙為A公司董事。
(5)2010年4月21日,B公司與乙達成股權轉讓協(xié)議。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乙聯(lián)合公布了該協(xié)議內容:B公司將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轉讓給乙,轉讓后B公司仍持有A公司7%的股份;同時,乙向A公司全體股東發(fā)出要約,擬另行收購A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4%。隨后,甲辭職,乙被股東大會選舉為董事。
(6)2010年6月3日,A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決定購買乙控制的C公司100%的股權,該交易金額達到A公司資產總額的25%。2010年12月6日,A公司董事會又通過決議,決定購買乙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權,該交易金額達到A公司資產總額的20%。上述兩項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營業(yè)務轉換為汽車零配件生產。
(7)在上述兩項股權交易公告前,A公司的股價均出現(xiàn)了異常波動。經調查發(fā)現(xiàn):乙借用他人賬戶,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日期間大量買入A公司的股票;董事戊于12月6日董事會開會期間,電話委托買人A公司股票1萬股;A公司秘書庚在電梯中聽到公司高管議論公司重組事宜后,于12月3日買入公司股票2000股。因受市場環(huán)境影響,上述人員買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獲利,其中,乙賬面虧損達3億元;戊賬面虧損2萬元;庚已賣出股票,虧損2000元。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A公司董事會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4.問答題

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資設立西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電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權,B公司持有70%的股權。
2005年3月,A公司分別向C公司和D公司轉讓了其持有的西電公司10%的股權。
2006年3月,西電公司的注冊資本增至5000萬元,其中:原股東以資本公積及未分配利潤按照出資比例轉增股本;新股東E公司出資6000萬元,持有西電公司20%的股權。
2008年3月,西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同時聘請F證券公司、G律師事務所和H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2009年4月,F(xiàn)證券公司作為保薦人,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西電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的材料。在預審過程中,預審員提出的反饋意見之一是:請說明西電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足3年符合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條件的依據(jù)。
2009年7月,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西電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申請。8月21日,西電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開發(fā)行,募集資金3億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yè)板掛牌上市。
2010年6月2日,西電公司發(fā)布公告稱:2005年5月,公司大股東B公司已將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公司董事長張某,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張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權轉讓價款,但未辦理股權過戶登記手續(xù);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將上述股權過戶登記至張某名下。
2010年7月I6日,中國證監(jiān)會宣布:經調查,B公司實際是從2005年5月開始至辦理股權過戶登記日一直代張某持有西電公司股份,西電公司和張某隱瞞了該事實,構成了虛假陳述。對西電公司處以罰款50萬元,對張某處以罰款30萬元。
李某在西電公司股票上市日購買了該公司股票1萬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賣出,虧損5000元;趙某于2010年5月31日買入西電公司股票2萬股,于7月13日賣出,虧損3萬元。李某和趙某于2010年8月2日分別向人民法院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要求西電公司、F證券公司、G律師事務所、董事長張某和獨立董事錢某賠償其因違法行為遭受的投資損失。
經查:F證券公司和G律師事務所在核查西電公司股權事項時,認真調閱了公司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資料,均未發(fā)現(xiàn)B公司向張某轉讓西電公司股權和B公司代張某持有西電公司股份的事實,也未從西電公司和張某以及其他方面獲悉該事實。錢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擔任西電公司獨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西電公司公告前,其對B公司和張某之間的股權轉讓事項并不知情。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F證券公司、G律師事務所和獨立董事錢某是否應當對因虛假陳述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分別說明理由。
5.問答題

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資設立西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電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權,B公司持有70%的股權。
2005年3月,A公司分別向C公司和D公司轉讓了其持有的西電公司10%的股權。
2006年3月,西電公司的注冊資本增至5000萬元,其中:原股東以資本公積及未分配利潤按照出資比例轉增股本;新股東E公司出資6000萬元,持有西電公司20%的股權。
2008年3月,西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同時聘請F證券公司、G律師事務所和H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2009年4月,F(xiàn)證券公司作為保薦人,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西電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的材料。在預審過程中,預審員提出的反饋意見之一是:請說明西電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足3年符合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條件的依據(jù)。
2009年7月,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西電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申請。8月21日,西電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開發(fā)行,募集資金3億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yè)板掛牌上市。
2010年6月2日,西電公司發(fā)布公告稱:2005年5月,公司大股東B公司已將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公司董事長張某,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張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權轉讓價款,但未辦理股權過戶登記手續(xù);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將上述股權過戶登記至張某名下。
2010年7月I6日,中國證監(jiān)會宣布:經調查,B公司實際是從2005年5月開始至辦理股權過戶登記日一直代張某持有西電公司股份,西電公司和張某隱瞞了該事實,構成了虛假陳述。對西電公司處以罰款50萬元,對張某處以罰款30萬元。
李某在西電公司股票上市日購買了該公司股票1萬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賣出,虧損5000元;趙某于2010年5月31日買入西電公司股票2萬股,于7月13日賣出,虧損3萬元。李某和趙某于2010年8月2日分別向人民法院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要求西電公司、F證券公司、G律師事務所、董事長張某和獨立董事錢某賠償其因違法行為遭受的投資損失。
經查:F證券公司和G律師事務所在核查西電公司股權事項時,認真調閱了公司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資料,均未發(fā)現(xiàn)B公司向張某轉讓西電公司股權和B公司代張某持有西電公司股份的事實,也未從西電公司和張某以及其他方面獲悉該事實。錢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擔任西電公司獨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西電公司公告前,其對B公司和張某之間的股權轉讓事項并不知情。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李某和趙某各自在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的請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分別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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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擬發(fā)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數(shù)額、期限和可分配利潤是否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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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的凈資產額、可分配利潤、現(xiàn)金流量凈額、公司債券發(fā)行額和公司債券的期限是否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發(fā)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并分別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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