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發(fā)包人與承包人依據(jù)《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簽訂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價格4000萬元(含臨建固定總價承包項目200萬元)。合同中規(guī)定:(1)工程預付款的總額為合同價格的10%,開工前由發(fā)包人一次付清。工程預付款按合同條件中的公式扣還,其中F1=20%,F(xiàn)2=90%。式中R--每次進度付款中累計扣回的金額;A--工程預付款總金額;S--合同價格;C--合同累計完成金額。(2)發(fā)包人從第一次支付工程款起按10%的比例扣保留金,直至保留金總額達到合同價的5%為止。(3)物價調整采用調價公式法。(4)材料預付款按發(fā)票值的90%支付;材料預付款從付款的下一個月開始扣還,六個月內每月扣回六分之一。(5)利潤率為7%。(6)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對施工設備的進場和撤回、人員遣返費用等,未單獨列項報價。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由于發(fā)包人違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時的情況為:(1)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清單中合同額2200萬元。(2)臨建項目已全部完成。(3)合同履行期間價格調整差額系數(shù)為0.02。(4)承包人近期為工程合理訂購某種材料300萬元,入庫已三個月;合同解除時,該種材料尚有庫存50萬元。(5)承包人已為本工程永久設備簽訂了訂貨合同,合同價為50萬元,并已支付合同定金10萬元。(6)承包人已完成一個合同內新增項目100萬元(按當時市場價格計算值)。(7)承包人按合同價格已完成計日工10萬元。(8)承包人的全部進場費為32萬元。(9)承包人的全部設備撤回承包人基地的費用為20萬元;由于部分設備用到承包人承包的其他工程上使用(合同中未規(guī)定),增加撤回費用5萬元。(10)承包人人員遣返總費用為10萬元。(11)承包人已完成的各類工程款和計日工等,發(fā)包人均已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12)解除合同時,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協(xié)商確定: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的進場費、設備撤回、人員遣返等費用損失,按未完成合同工程價款占合同價格的比例計算。問題:(1)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已經(jīng)得到多少工程款?
(2)合同解除時,發(fā)包人應總共支付承包人多少金額?(包括已經(jīng)支付的和還應支付的)
(3)合同解除時,發(fā)包人應進一步支付承包人多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