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情:A企業(yè)是甲市的一家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企業(yè)欠繳以前納稅年度的稅款100,000元,稅務機關多次進行了書面催繳,乙市的B企業(yè)欠A企業(yè)一筆供貨款,2002年5月,該債權到期,債務人應償還債務本息合計230,000元。由于A企業(yè)擔心實現債權之后,要償還欠稅,因此,通知債務人因為欠稅,還債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年,A企業(yè)的主管稅務機關甲市中山區(qū)國稅局知道此事后,立即組成了由征管科長為組長的檢查組到乙市。檢查組一行三人到乙市后,在當地稅務機關協(xié)助下,來到B企業(yè),并向B企業(yè)出示了單位介紹信和A企業(yè)欠繳稅款的證明,請求代位執(zhí)行A企業(yè)的債權,B企業(yè)開始不同意,后在其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下,同意用貨款為A企業(yè)繳納稅款,并給稅務機關開出了一張230,000元的匯票。
檢查組收到匯票回到甲市后,經征管科長批準,填開了《扣繳稅款繳款書》將230,000元全部繳入國庫,并書面通知A企業(yè),230,000元的資金扣除欠稅100,000元及滯納金50,000后,剩余的款項因為A企業(yè)經稅務機關多次催繳稅款拒不繳納,作為罰款繳入國庫,同時給A企業(yè)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A企業(yè)不服,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無效、稅務機關稅務處理和稅務行政處罰的行政行為無效的判決。

稅務機關的行為有哪些不妥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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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答題

某縣國稅局中心稅務所2001年8月5接到舉報,反映所管轄的東方紅磚廠多年偷稅問題。稅務所接到舉報后,對該廠納稅情況進行案頭審查,該廠是集體企業(yè),為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1995年3月份辦理了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檔案資料反映,該企業(yè)自1995年6月-2001年7月共繳納增值稅10萬元。
2001年8月6日,稅務所派2名稽查人員到該企業(yè)檢查,當稽查人員出示合法手續(xù)后,廠長李某借會計不在家多次拒絕檢查,稅務所對其拒絕檢查行為處以3000元罰款,之后接受檢查。稅務所對該廠1995年開業(yè)以來至2001年7月納稅情況進經檢查,經查發(fā)現:
1、1995年3月采取開大頭小尾發(fā)票手段,少繳增值稅2000元;
2、1997年3月采取虛假申報手段,少繳增值稅5000元;
3、2001年5月因企業(yè)計算錯誤等失誤,少繳增值稅3000元;
4、2001年6月采取銷售不入帳手段,少繳增值稅2萬元;
5、2001年6月賒銷磚50萬塊,每塊磚0.212元,沒有記帳。
稽查人員考慮到問題的嚴重,檢查過程中該廠又不積極配合,隨即請示縣局,經縣局局長批準,查封庫存磚,價值6萬元。稅務人員擬對該廠做如下處理:
1、對少繳增值稅行為均按偷稅處理。
2、對企業(yè)拒絕接受稅務檢查行為處以定額罰款3000元。
3、對開具大頭小尾發(fā)票行為處以定額罰款1000元。

該廠是否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說明理由。(假定偷稅額、應納稅額按照本題檢查期間提供的有關數據計算)
5.問答題

某縣國稅局中心稅務所2001年8月5接到舉報,反映所管轄的東方紅磚廠多年偷稅問題。稅務所接到舉報后,對該廠納稅情況進行案頭審查,該廠是集體企業(yè),為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1995年3月份辦理了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檔案資料反映,該企業(yè)自1995年6月-2001年7月共繳納增值稅10萬元。
2001年8月6日,稅務所派2名稽查人員到該企業(yè)檢查,當稽查人員出示合法手續(xù)后,廠長李某借會計不在家多次拒絕檢查,稅務所對其拒絕檢查行為處以3000元罰款,之后接受檢查。稅務所對該廠1995年開業(yè)以來至2001年7月納稅情況進經檢查,經查發(fā)現:
1、1995年3月采取開大頭小尾發(fā)票手段,少繳增值稅2000元;
2、1997年3月采取虛假申報手段,少繳增值稅5000元;
3、2001年5月因企業(yè)計算錯誤等失誤,少繳增值稅3000元;
4、2001年6月采取銷售不入帳手段,少繳增值稅2萬元;
5、2001年6月賒銷磚50萬塊,每塊磚0.212元,沒有記帳。
稽查人員考慮到問題的嚴重,檢查過程中該廠又不積極配合,隨即請示縣局,經縣局局長批準,查封庫存磚,價值6萬元。稅務人員擬對該廠做如下處理:
1、對少繳增值稅行為均按偷稅處理。
2、對企業(yè)拒絕接受稅務檢查行為處以定額罰款3000元。
3、對開具大頭小尾發(fā)票行為處以定額罰款1000元。

稽查人員檢查發(fā)現的五種情形哪些情況應課征滯納金,并指出滯納金的加收率。(不要求計算及計算過程)
6.問答題

某縣國稅局中心稅務所2001年8月5接到舉報,反映所管轄的東方紅磚廠多年偷稅問題。稅務所接到舉報后,對該廠納稅情況進行案頭審查,該廠是集體企業(yè),為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1995年3月份辦理了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檔案資料反映,該企業(yè)自1995年6月-2001年7月共繳納增值稅10萬元。
2001年8月6日,稅務所派2名稽查人員到該企業(yè)檢查,當稽查人員出示合法手續(xù)后,廠長李某借會計不在家多次拒絕檢查,稅務所對其拒絕檢查行為處以3000元罰款,之后接受檢查。稅務所對該廠1995年開業(yè)以來至2001年7月納稅情況進經檢查,經查發(fā)現:
1、1995年3月采取開大頭小尾發(fā)票手段,少繳增值稅2000元;
2、1997年3月采取虛假申報手段,少繳增值稅5000元;
3、2001年5月因企業(yè)計算錯誤等失誤,少繳增值稅3000元;
4、2001年6月采取銷售不入帳手段,少繳增值稅2萬元;
5、2001年6月賒銷磚50萬塊,每塊磚0.212元,沒有記帳。
稽查人員考慮到問題的嚴重,檢查過程中該廠又不積極配合,隨即請示縣局,經縣局局長批準,查封庫存磚,價值6萬元。稅務人員擬對該廠做如下處理:
1、對少繳增值稅行為均按偷稅處理。
2、對企業(yè)拒絕接受稅務檢查行為處以定額罰款3000元。
3、對開具大頭小尾發(fā)票行為處以定額罰款1000元。

計算該廠所偷增值稅稅額。
7.問答題

某縣國稅局中心稅務所2001年8月5接到舉報,反映所管轄的東方紅磚廠多年偷稅問題。稅務所接到舉報后,對該廠納稅情況進行案頭審查,該廠是集體企業(yè),為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1995年3月份辦理了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檔案資料反映,該企業(yè)自1995年6月-2001年7月共繳納增值稅10萬元。
2001年8月6日,稅務所派2名稽查人員到該企業(yè)檢查,當稽查人員出示合法手續(xù)后,廠長李某借會計不在家多次拒絕檢查,稅務所對其拒絕檢查行為處以3000元罰款,之后接受檢查。稅務所對該廠1995年開業(yè)以來至2001年7月納稅情況進經檢查,經查發(fā)現:
1、1995年3月采取開大頭小尾發(fā)票手段,少繳增值稅2000元;
2、1997年3月采取虛假申報手段,少繳增值稅5000元;
3、2001年5月因企業(yè)計算錯誤等失誤,少繳增值稅3000元;
4、2001年6月采取銷售不入帳手段,少繳增值稅2萬元;
5、2001年6月賒銷磚50萬塊,每塊磚0.212元,沒有記帳。
稽查人員考慮到問題的嚴重,檢查過程中該廠又不積極配合,隨即請示縣局,經縣局局長批準,查封庫存磚,價值6萬元。稅務人員擬對該廠做如下處理:
1、對少繳增值稅行為均按偷稅處理。
2、對企業(yè)拒絕接受稅務檢查行為處以定額罰款3000元。
3、對開具大頭小尾發(fā)票行為處以定額罰款1000元。

稅務機關采取的保全措施及稅務人員擬對該廠做出的處理決定是否正確,請分別簡要說明理由。
8.問答題

案情:2001年9月8日,某區(qū)國稅局某稅務所根據舉報線索,對某建材檔口進行稽查?;槿藛T在出示了合法的檢查手續(xù)后發(fā)現,該建材檔口2001年6月21日開業(yè)至今未辦理國稅稅務登記?;槿藛T決定依法核定其應納稅額。經核定,該檔口應繳納增值稅1萬元。稽查人員責令業(yè)主李某繳納,李某予以拒絕。稽查人員在經所長批準后,當即扣押李某價值1萬元的玻璃,并當場開付收據,同時,經區(qū)國稅局局長批準,到有關金融機構查詢了李某個人的儲蓄存款。
2001年9月10日,稽查人員在履行告知等有關法定程序后,以區(qū)國稅局的名義下達了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補增值稅1萬元,課征滯納金150元;認定該檔口偷稅,處所偷稅款0.5倍罰款,計0.5萬元。繳款期限屆滿后,李某仍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經區(qū)國稅局局長批準,稽查人員依法變賣了所扣押的玻璃,以變賣所得1.0150萬元抵繳了稅款和滯納金。該檔口業(yè)主李某對處罰決定不服,如期向市局國稅局提出復議申請,在復議期間,李某開始轉移檔口的貨物?;槿藛T報經區(qū)國稅局局長批準后,馬上對該商店采取了稅收強制措施,又扣押了該商店價值0.5萬元的玻璃,并開付收據,擬變賣抵繳罰款。

分別指出稅務人員上述行為中哪些執(zhí)法行為違反了《稅收征管法》,并簡要說明理由。
9.問答題

案情:2001年8月28日,某區(qū)國稅局中心稅務所對所屬某商場2000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納稅檢查?;槿藛T到該商場財務部門向有關人員出示稅務檢查證后,對該商場的納稅情況開始進行檢查。在實地檢查中,稽查人員從該企業(yè)的一個沙發(fā)后發(fā)現一本銷售單據,經清點核對,屬于帳外單據,未記入銷售收入帳簿,共應補繳增值稅3萬元,應課征滯納金2萬元。該商場法人劉某發(fā)現后,指使有關人員將帳外單據奪回,將稽查人員推出門外,還給有關人員打電話,調集車輛準備將現存商品貨物轉移運走。當日下午,稽查人員迅速返回稅務所,報經所長批準后,開具《查封(扣押)證》,會同公安人員一同返回該商場。當即查封了該商場價值8萬余元的商品貨物,并向該商場開付查封清單。8月29日,稅務稽查人員在履行了有關法定手續(xù)后,向該商場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該商場偷稅3萬元,限期繳納,同時還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該商場,對其偷稅行為將按照所偷稅款給予1倍罰款,對其拒絕檢查行為將罰款2千元。該商場法人劉某覺得理虧,怕事情鬧大,放棄聽證權利。8月30日,稽查人員在履行了有關法定手續(xù)后,向該商場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偷稅行為按照所偷稅款給予1倍罰款,對其拒絕檢查的行為罰款2千元。8月31日,劉某主動將5萬元現金送交稅務所繳稅。9月1日,劉某又將3.2萬元現金送交稅務所繳納罰款。稽查人員當即履行有關法定手續(xù)解除對該商場商品貨物的查封。

分別指出稅務人員上述行為中哪些執(zhí)法行為違反了征管法,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