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2012年度財務報告經董事會批準對外報出日為2013年3月31日,2012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于2013年3月18日完成。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假設甲公司2012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為36.145萬元;2012年度實現(xiàn)會計利潤1850萬元、遞延所得稅費用18.6萬元(假設該金額不包含下列各會計事項確認的遞延所得稅)。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甲公司在2012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前發(fā)現(xiàn)如下會計事項。
(1)2013年1月1日,甲公司決定改用公允價值模式對出租的辦公樓進行后續(xù)計量,該辦公樓于2010年12月建成并作為投資性房地產對外出租,采用成本模式計量,入賬價值18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15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會計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該辦公樓2012年12月31日的公允價值為1700萬元,2012年12月31日之前該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無法合理確定,按照稅法規(guī)定,該投資性房地產應作為固定資產處理,預計凈殘值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20年計提折舊。
(2)2013年1月10日發(fā)現(xiàn),甲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與乙公司簽訂的供貨合同很可能違約,已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但上年末未作相應會計處理,該合同約定:2013年4月15日甲公司以每件1800元的價格向乙公司銷售A產品150件,如果甲公司不能按時交貨,將向乙公司支付總價款20%的違約金。2012年末甲公司準備生產A產品時,生產的材料價格大幅上漲,預計生產A產品的單位成本為2200元。按稅法規(guī)定,該項預計損失不允許稅前扣除。
(3)2013年1月20日發(fā)現(xiàn),甲公司2012年將行政管理部門使用的一項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50萬元誤記為5萬元。
(4)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一項供銷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于2012年11月份銷售給丙公司一批物資。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發(fā)貨,致使丙公司發(fā)生重大損失,丙公司通過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50萬元。該訴訟案件于12月31日尚未判決,甲公司為此確認400萬元的預計負債(按稅法規(guī)定該項預計負債產生的損失不允許稅前扣除)。2013年2月9日,經法院一審判決,甲公司需要賠償丙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甲公司不再上訴,并于2013年2月15日以銀行存款支付了賠償款。甲公司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不考慮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
根據(jù)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A.借:其他應付款5000000貸:銀行存款5000000
B.借:遞延所得稅負債1000000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000000
C.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250000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250000
D.借:盈余公積75000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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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資料(3)中的會計變更,計算B設備20×8年應計提的折舊額為()萬元。
由于上述事項,甲公司2011年利潤表"營業(yè)利潤"項目"本期金額"應調增()萬元。
甲企業(yè)于2011年12月購入生產設備一臺,其原值為46.5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1.50萬元,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從2014年起,該企業(yè)將該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改為年限平均法,設備的預計使用年限由5年改為4年,設備的預計凈殘值由1.50萬元改為0.9萬元。該設備2014年的折舊額為()萬元。
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發(fā)現(xiàn),2011年少計了一項管理用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500萬元,所得稅申報表中未扣除該項折舊費用,甲公司適用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33%,公司按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假定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甲公司在2012年因此項前期差錯更正而調整的留存收益金額為()萬元。
資料(2)中由于政策變更追溯調整調增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合計為()萬元。
下列各項中,屬于會計差錯的有()。
2013年11月份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項供銷合同,由于甲公司未按合同發(fā)貨,致使乙公司發(fā)生重大經濟損失。甲公司2013年12月31日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預計負債”項目反映了400萬元的賠償款。2014年3月10日(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為3月20日)經法院判決,甲公司需償付乙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甲公司不再上訴,并假定賠償款已經支付。在上述情況下,報告年度資產負債表中的“預計負債”項目應()萬元。
下列各項中,應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方核算的有()。
大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實現(xiàn)凈利潤1000萬元。該公司2012年發(fā)生和發(fā)現(xiàn)的下列交易或事項中,會影響其年初未分配利潤的是()。
甲公司2013年12月31日應收乙公司賬款2000萬元,已知乙公司財務狀況不佳,按照當時估計已計提壞賬準備200萬元。2014年2月20日,甲公司獲悉乙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法院申請破產,甲公司估計應收乙公司賬款全部無法收回。甲公司按照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2013年度賬務報告于2014年4月20日經董事會批準對外報出,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因該事項減少2013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潤的金額為()萬元。